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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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900/人月提高到980/人月。 

  二、全市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560/人月。 

  三、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各区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补发2018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18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本通知自20187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11日至本通知施行以前的期间,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佛山市民政局 

  2018614